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林业、畜牧、水利、科技、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