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已登记的拖拉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强制报废标准的,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二个月前,书面提示拖拉机所有人到期办理注销登记。

拖拉机所有人接到提示后,应当在报废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该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