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脱粒机、铡草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产品加工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