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以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公示或者载明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可靠。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