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已废止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企业生产新研发的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