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新研发的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