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负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