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公共体育设施的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对设施登记造册;

(三)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四)对损坏的设施,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予以拆除,并按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五)做好日常开放管理工作,配备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群众提供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