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州(地、市)、县(市)级自然保护区由建立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