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在履行保护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