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