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社会化服务;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有关林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