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条已废止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包括山地森林、平原天然林和平原人工林。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勘定具有更新造林条件的平原天然林林中空地和20公顷以内山地森林林中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其他宜林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