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的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开发森林旅游项目或者建立森林公园,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和森林景观。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