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伴生气、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可燃性气体应当进行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经过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措施,达到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排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