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钻井和井下作业应当使用无毒、低毒钻井液。对已使用的有毒钻井液应当回收利用并做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对钻井作业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回收,经处理达标后方可回注。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不得回注或者外排。对钻井作业产生的污油、废矿物油应当回收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