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石油开发单位应当建设清洁井场,做到场地平整、清洁卫生,在井场内实施无污染作业,并根据需要在井场四周设置符合规定的挡水墙、雨水出口和防洪渠道。

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等含油污染物应当回收处理,不得掩埋。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