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露天煤矿开采过程中造成地表破坏的,应当因地制宜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开发单位开采结束后闭矿或者依法关闭煤矿的,应当对采空区进行回填,恢复地表形态。

露天煤矿采、剥、排土作业区内道路及辅助道路,应当定期洒水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