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不免除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