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权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