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大气、水、土壤、噪声等环境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权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