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分解落实自治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目标,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下达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重点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单位名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