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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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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十条

有效

自治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健全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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