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