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