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风景区资源、生态环境、设施的义务,并有举报、劝阻、制止破坏风景区资源、生态环境、设施行为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