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建设活动,未经管委会审核的,由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