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除防汛、抢险、应急、施工、管理、公共服务等车辆外,禁止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在风景区河堤及河堤内通行。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