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管道、供电、供水维修,园林施工,车辆清洁或者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及时清理。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