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城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