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