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禁止销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水产品:

(一)含有国家禁止的渔药和剧毒、高毒农药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渔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六)被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八)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九)标注虚假的水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