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水产品生产第二十五条有效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水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应当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