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出具合格证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自行检测的,应当具备符合检测要求的检测设备、技术人员,并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检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