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假冒、劣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

(二)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以及其他化合物;

(三)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

(四)使用含有违禁药物的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

(五)使用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