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采集的样品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