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荔枝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荔枝产业发展规划,加强对荔枝种植、贮藏、运输、加工、销售等活动的引导,结合荔枝的品种特色和熟期结构,建立产区协作机制,引导荔枝种植结构和产业布局围绕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

荔枝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市场规律,经过科学论证,并听取果农、科技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和荔枝种植、贮藏、运输、加工、销售企业等社会公众的意见。

荔枝产业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