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荔枝产业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添加物或者使用危害荔枝果品质量安全的方法和手段贮藏、运输、加工果品的,由农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污染的果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