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鼓励荔枝产业加强品牌建设,创立名牌产品。

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或者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本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以及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