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按批准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又不改正,或擅自改变开发利用项目的用途、范围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影响行洪纳潮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严重影响行洪纳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承担。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