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竣工验收时,原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工程不符合设计标准或规定要求的,开发利用单位或个人必须返工重建并承担费用。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