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生实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财政、卫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实习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