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等工作人员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二)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加收费用、重复收费;(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