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受理,并按规定时限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实施检疫;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书面告知申报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