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二)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三)违反有关规定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发票、银行账户、证明;

(四)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五)法律、法规禁止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