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对当事人的财物查封、扣押决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可能影响取证时,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但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并送达当事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