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态度恶劣,粗暴、野蛮执法的,由所在机关暂停其行政执法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