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2倍罚款。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