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除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外,县城居民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自行清除。地方法规 ·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