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 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对于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科研项目,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成果归属、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等事项,给予科学技术人员奖励和报酬。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