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资金、人才、场地等方面,支持在产业集群区域和具有产业优势的领域建立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学技术基础条件平台等公共创新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主创新提供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信息咨询、技术交易转让等创新服务。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创新平台提供创新服务的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内容,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公共安全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