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设定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或者监管措施,违反公平竞争的;
(三)违法拒收中小企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
(四)对中小企业举报、投诉的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予处理的;
(五)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
(六)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的;
(七)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强行要求中小企业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九)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或者购买其指定产品的;
(十)其他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