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份、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债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实施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